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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日前颁布
时间:2005-09-26 09:56:44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9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条例》包括总则,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活动,保证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五十五条。

《条例》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境内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3、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缴纳了足额保证金;4、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条例》指出,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条例》对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境外人员不得成为直销员,也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条例》对直销活动进行了规范,如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条例》还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视情节轻重,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外,还可以处以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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