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搜索:
《禁止传销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05-09-26 09:56:56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9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条例》包括总则,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查处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计五章三十条。

《条例》称,传销人员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版权所有: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Copyright2000-2004 chinabeverage.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10-8446 4668 传真:010-8446 4236 E-mail:zyx@chinabeverage.org
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B座1701/1702室 邮编:10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