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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违法成本将大升
时间:2009-02-09 16:18:54  
 

《食品安全法(草案)》2月底将完成四审后定稿,酝酿中的《食品安全法》有望将企业列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地方政府负监管总责、食品违法假一罚十,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也将提高到涉案货值的10-20倍。

对于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目前多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执法。由于政出多门,执法主体不明,问责过程中一些表述概念模糊,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困难。

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后,政府明确了食品监管分工: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药监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现行《食品卫生法》作了较大修改: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信息披露;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四是完善现行分段监管体制,同时授权国务院在适当时候加以调整;五是建立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

对于草案中提高惩罚性赔偿条款,目前有关专家认为力度仍然不够。他们认为,在行政处罚方面,应该对掺杂使假的违法、失信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实行有限期的市场退出,规定其终身禁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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