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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将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加强协调指导各部门
时间:2009-02-27 14:58:10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这已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对该草案进行审议。本次的审议稿除了新增“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内容,还对另外5处做出较明显的修改,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做好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法草案此前曾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强化了监管责任。但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对此,国务院有关方面在认真研究后表示,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本次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

此前曾有相关人士反映,食品行业中的一些企业负担过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因此,为了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将减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费用,其中包括对从事个体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不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此外,对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也不收取任何费用。

草案中还增加了“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等规定。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已具有一定规模,但存在许多问题,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对其实施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年产值达1000多亿元。

修改后的草案中还增加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例如,一家违法的食品企业在财产不足的情况下,既要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缴纳罚款、罚金,又要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优先赔偿受到损害的消费者。

此外,为了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草案还新增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产品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等规定。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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