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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
时间:2009-03-02 09:05:4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法共分为10章共104条,分别为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法律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此外,法律还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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