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最严”保障特殊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上)

时间:2020-04-17 13:08:57 作者:中国市场监管报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在补充、细化和完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政策精神,从进一步严谨食品安全标准、严格食品安全监管、严厉违法行为处罚、严肃食品安全问责等方面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及时回应了群众期待和社会关切。

  进一步严谨特殊食品安全标准

  《条例》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不得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特殊食品主要适用于老幼病弱人群,国家对其实行严于一般食品的监管制度对于保障特殊食品安全十分必要。为此,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严格规定不允许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防止一些食品生产者对本应实行特殊严格管理措施的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地方特色食品的名义生产,降低安全标准,逃避法定义务,从而造成特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同时,《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结合上述第十二条之规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进一步严谨特殊食品安全标准提供了明确法制保障。

  进一步严格特殊食品安全监管

  为加强特殊食品安全监管,《条例》在相关条款中分别对婴幼儿配方食品追溯体系监督检查,对保健食品的原料前处理、宣传和命名,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出厂检验、分类销售、广告分类管理等作出了细化规定。

  其中,《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婴幼儿配方食品追溯体系建设是确保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的有效手段,对于强化监管至关重要,《条例》对此作出特别强调。

  《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保健食品原料提取和纯化工艺直接关系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功效,生产企业如不具备相应前期处理能力,则不能认为其有能力生产相关保健食品。若实行委托加工,则不仅会影响质量安全,也会给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条例》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作出类似于药品监管的特殊规定,包括出厂产品逐批检验制度,限于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特别规定,以及广告比照药品广告管理等特殊要求,进一步严格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监管。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七条还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条例》还对特殊食品功能、标签说明书规范以及销售等作出了特别规定。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第三十九条要求,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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