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制定乳品品名及标示规定 自2014年7月1日生效

时间:2014-02-25 05:06:30 作者:厦门WTO工作站


2014年2月19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193号公告,订定"鲜乳保久乳调味乳乳饮品及乳粉品名及标示规定",自2014年7月1日生效。制定说明如下:
      一、法源依据。(第一点)
      二、适用产品的定义。(第二点)
      三、品名及标示规定。(第三点)
      四、保久乳、保久调味乳及保久乳饮品产品应标示灭菌方式。(第四点)
      五、调制乳粉产品应标示乳粉含量百分比规定。(第五点)
      六、标示字体大小、颜色的规定。(第六点)
      七、非本规定适用的产品。(第七点)
      规定全文如下:
      一、本规定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九款规定订定。
      二、本规定用词,定义如下:
    (一)鲜乳:指以生乳为原料,经加温杀菌包装后冷藏供饮用的乳汁。包含脂肪调整鲜乳(高脂、全脂、中脂、低脂及脱脂)、强化鲜乳及低乳糖鲜乳。
    强化鲜乳可添加生乳中所含的营养素。
    (二)保久乳:指以生乳或鲜乳经高压灭菌或高温灭菌,以无菌包装后供饮用的乳汁;或以瓶(罐)装生乳,经高压灭菌或高温灭菌后供饮用的乳汁,可于室温下储藏。
    (三)调味乳:指以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生乳、鲜乳或保久乳为主要原料,添加调味料等加工制成。
    (四)保久调味乳:指调味乳经高压灭菌或高温灭菌,以无菌包装后供饮用的乳汁;或以瓶(罐)装调味乳,经高压灭菌或高温灭菌后供饮用的乳汁。
    (五)乳饮品:指将乳粉或浓缩乳加水还原成比例与原鲜乳比例相同的还原乳,并占总内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还原乳混合生乳、鲜乳或保久乳后,占总内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得混和其它非乳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加工制成未发酵饮用制品。
    (六)保久乳饮品:指乳饮品经高压灭菌或高温灭菌,以无菌包装后供饮用的乳汁;或以瓶(罐)装乳饮品,经高压灭菌或高温灭菌后供饮用的乳汁。
    (七)乳粉:指由生乳除去水分所制成的粉末状产品。包含脂肪调整乳粉(高脂,全脂,中脂,低脂及脱脂)、强化乳粉及低乳糖乳粉。
    强化乳粉可添加生乳中所含的营养素。
    (八)调制乳粉:指由生乳、鲜乳、或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并占总内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混合食用乳清粉、或调整其它营养与风味成分或各种必要的食品添加物,予以调合而成的粉末状产品。
    三、符合前点规定的市售包装乳制品,除应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八款所规定标示外,其品名标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鲜乳产品,品名为「鲜乳」、「鲜奶」、「牛/羊乳」、或「牛/羊奶」。
    (二)保久乳产品,品名为「保久乳」、「牛/羊乳」、或等同意义字样。未以「保久乳」为品名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显着处以中文标示「保久乳」字样。
    (三)调味乳产品,品名为「调味乳」、「牛/羊乳」、或等同意义字样。未以「调味乳」为品名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显着处以中文标示「调味乳」字样。
    (四)保久调味乳产品,品名为「保久调味乳」、「牛/羊乳」、或等同意义字样。未以「保久调味乳」为品名者,应于产品外包装显着处以中文标示「保久调味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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