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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5日,台湾地区发布“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7801号”令,将“食品卫生管理法”名称修正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并增订第四十八条之一、第四十九条之一、第五十五条之一及第五十六条之一条文;修正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及第六十条条文。修正后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全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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