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卫生标准研讨会在京召开


   10月21日,中国疾控中心(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和全国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在京召开了食品包装材料和加工助剂标准研讨会。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卫生部执法监督司、国家标准委、卫生部监督中心的政府人员以及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和中国包装联合会专家等共40多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王竹天副所长主持了会议。会议主要针对国内关于食品包装材料及加工助剂的卫生标准进行讨论,并邀请国外的专家介绍欧美发达国家相关方面的制度和法规。
   会上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张志强处长介绍,我们国家对食品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监管制度和体系是较完善的,从《食品卫生法》到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各类卫生标准,已经涵盖食品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范围,包括成型品、各种树脂以及塑料的加工助剂等,换句话说,使用法规和标准中不允许使用的包材、容器以及加工助剂都属于非法产品。今后还应加强对生产经营、产品的使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以及新的包装产品的监管。
   会上,国外专家介绍了欧美对于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管现状。美国对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管是以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FDCA)为法律依据,以联邦法规为技术标准,通过食品接触材料通告(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FCN)公布新产品和相关要求。并且采用“阳性表”形式进行管理,凡属于该表所列产品和原料可以用于与食品直接接触或作为生产食品接触产品的原料。目前已制订4000多种允许与食品接触的物质,包括原材料、间接添加剂和成型品。对于新产品审核期为120天,新产品的安全性以危险性评估为依据,及产品的迁移量、暴露水平、毒性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如果FDA不提出异议,则该产品可生产或使用。
   欧盟有关食品接触物的法律有Food Directive 2002/178/EC,另外还有相关的标准法规。欧盟也制定了接触食品物质的阳性表,但不是很完整。目前已批准1000多种物质,但是对纸、罐头涂料、色素、玻璃、金属、木、纺织品、蜡没有阳性表。新的材料和新的物质需要欧盟批准后才可以使用接触食品,而且欧盟的审批制度较美国更为严厉。
   上海食品药品监督所蔡振华所长认为,我国有关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无论是从法规与标准覆盖的数量、立法和制标的程序、依据、执法和监管的理念与模式都与欧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法规与标准、理念模式、改进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和执法。
   参加会议的食品包装材料企业和化工材料企业普遍认为目前我国存在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卫生标准中列举的加工助剂种类、树脂种类、容器种类过少、标龄过长、更新慢,缺少核准新化学物质,新食品包装材料的明确机制等问题,他们希望国家应尽快对标准进行修订、及早建立具有保护性的新包装材料的审批制度,也希望国家可以建立认证监管系统,促进行业的自律行为。
   最后,大家认为此次研讨会可以说是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行业的里程碑。政府、协会和企业达成一致,会后将马上启动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今后也将定期召开此类会议共同促进行业的发展,保证食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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